[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中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济源市玉泉机械电器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中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济源市玉泉机械电器厂货款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邓素云
电 话:0391-556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