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秀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生诉你与曹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秀青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曹艳平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王婷
电话:0391-557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