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会清: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郑爱国、苗平、张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爱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1731.16元及2020年6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期内利率10.7‰上浮50%计算);2、被告苗平、杨会清、张天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婷
电话:0391-557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