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有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有国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白新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晋豫
电话:0391-66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