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金河奶业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苗道清与你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9001执4568号、(2017)豫9001执45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你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的产品(成品、半成品)进行评估、拍卖。你应自公告期满后次周一早上9时到本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摇号鉴定室参与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察、领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优先购买权等相关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1日
联系人:翟飞
电话: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