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桂香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桂香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共同负担1750元,由被告王杰琴负担197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尼双纳
电话:0391-660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