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党务政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关于张桂香与王杰琴、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5 16:19:5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桂香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桂香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共同负担1750元,由被告王杰琴负担197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〇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尼双纳

电话:0391-6606309


责任编辑:gg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