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立1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尼双纳
电话:0391-660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