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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国营与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民间借贷一案的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0-09-12 08:32:57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营借款2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王杰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〇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尼双纳

电话:0391-6606309


责任编辑: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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