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卢红卫:
本院受理济源市永兴建筑设备配套租赁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租赁费644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心人民法庭(王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郭辉鹏
电话: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