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成永红、李炮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按月利率10.7‰计算;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0.7‰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永霞、李炮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被告成永红负担,被告徐永霞、李炮营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王婷
电话: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