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闪兴:
关于你罚金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22日已立案执行。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豫9001执3443号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单位)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2009)济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为:缴纳罚金50000元),并于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田家恺
电话: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