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牛振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牛振东借款15万元;二、被告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振东借款1万元;三、驳回原告牛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共同负担1641元;由被告王杰琴负担109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李晋豫
电话:0391-66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