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878.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勇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