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培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济源市华新花园2号楼西单元201号商品房的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中心人民法庭(思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晋巧霞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