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家义:
本院受理梁金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金胜借款5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薛保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原告负担5326元、被告陈家义负担143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家义负担,被告薛保安对陈家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济源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金秀
电话:0391-5566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