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党务政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关于张菊棠与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1 15:38:26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菊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菊棠10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伟杰饮品公司、王杰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素娟

电话:0391-6601309

责任编辑:gg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