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银行贷款人民币69368.75元及欠付保费人民币5725.98元;(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5月25日,共计109天)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68.2元(自理赔之日2020年5月25日起诉之日2020年7月2日共计57天。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理赔当日,则以尚欠全部款项75094.73元为基数,从理赔当日起按每日0.06%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院(轵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鲍东敏
电话: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