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裴天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天有125000元;2.驳回原告裴天有要求被告王杰琴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伟杰饮品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素娟
电话:0391-66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