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同世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丹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同世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丹165000元及利息(以未付租金1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晋豫
电话:0391-66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