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瑞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位于北海办事处马寨居委会苇园路13巷4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35万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和土地的过户登记相关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素娟
电话:0391-66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