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名义办理的四张银行信用卡(交通、建设、兴业和广发)的款归还原告高强(柒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冒名原告办理的信用卡的款不还,给原告造成的黑户、失信等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和经济损失费叁万元。信用卡、手机费、马上消费金融(柒万元)共计(拾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第一次和第二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中心人民法庭(思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晋巧霞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