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宁:
本院受理原告苗志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20493.33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周备中
电话:0391-557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