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王建华:
本院受理李体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6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心人民法庭(王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郭辉鹏
电话: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