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立泰恒经贸有限公司、齐百敏: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虎岭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百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虎岭贸易有限公司 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济源市虎岭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济源立泰恒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百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尼双纳
电话:0391-660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