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乐乐:本院受理原告田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以及从2014年10月4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5.22%计算,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19197.25元)
2.请求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项请求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院(轵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鲍东敏
电话: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