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社荣、苗树军: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武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750元,合计71750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70000元的标准,从2019年12月9日计算起诉日为1750元,其余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济源市人民法院汤帝路立案诉讼服务中心4楼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程利明
电话:0391-556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