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苗国永:
关于范卫宁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 2020年7月13日已立案执行。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2020)豫9001执3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一日内履行(2019)豫9001民初10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为:偿还原告范卫宁卫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并于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向我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高洋
电话: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