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晓贺: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军诉你与李东方、苗毛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铲车(发动机号:131001014438)或者赔偿铲车购车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8000元(损失按照一天100元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共计108000元,剩余损失按照此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晋豫
电话:0391-66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