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正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通诉被告张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正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通借款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张正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聂建平
电话:0391-5566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