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翟利永、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900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利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小霞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被告翟利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秀娟
电话:0391-55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