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保军:
关于卢多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1日已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9001执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2015)济民一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为:偿还卢多庆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00元),并于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向我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田家恺
电话: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