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利杰、王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裴森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为25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济源市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玉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