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卢麦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诉你信用卡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9001民初10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麦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截止到2015年12月14日的欠款共计48980.55元(其中欠款本金39376.61元、利息9603.94元),从2015年12月1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246元,被告卢麦香负担102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王婷
电 话:557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