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栓战:
本院受理原告周毛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毛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定豫UA3617车辆归原告所有;3、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份多次支付给被告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整;4、判定婚生子女周爱娅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45万元整;5、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张清琴
电话:0391-5566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