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东风: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被告济源市伊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兴国、张志胜、党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伊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8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18000元,共计1868000元,被告赵兴国、张志胜、党利霞、郑东风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济源市伊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1800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给付其财产有偿使用费及日万分之三的代偿担保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赵兴国、张志胜、党利霞、郑东风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认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被告济源市伊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设备(济动抵字第2016161号)和被告赵兴国质押股权(济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49号)、(济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1号)的优先受让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1元(缓交),减半收取12055.5元,由被告济源市伊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兴国、张志胜、党利霞、郑东风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聂建平
电话:0391-5566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