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杰琴、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路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26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素娟
电话:0391-66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