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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苗琼、周一中、济源市佳明建设有限公司、周晨洁、李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15:19:37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苗琼、周一中、周晨洁、李宁: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佳明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合计298万元。二、被告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98万元的财产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3万元(其中178万元财产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均按照日万分之三从2019628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20万元财产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均按照日万分之三从201973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如被告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将抵押物清单上的财产(清单附后)及被告苗琼抵押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济河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的房产,被告周一中抵押豫UC7598别克牌车辆,被告周晨洁抵押豫U87089别克牌车辆,被告周一中和被告周晨洁分别质押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股权510万元和170万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苗琼、周一中、济源市佳明建设有限公司、周晨洁、李宁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80元(缓交),减半收取1634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郭峰

电话:0391-556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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