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诉你与卢富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5461.6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中心人民法庭(思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晋洋洋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