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有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3万元(202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共计1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李晋豫
电话:0391-66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