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斌14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刘强负担。自公告发出(张贴)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王小奇
电话:0391-557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