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化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济源市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玉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