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良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9001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的欠款共计79229.65元(其中欠款本金44766.1元、利息34413.55元、手续费50元,从2019年6月1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223.74元,被告刘良辉负担1810.26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刘良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高庆忠
电话:0391-556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