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锦宏锻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应贵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锦宏锻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应贵18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承办人:张勇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