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晋海洋、张洋:
原告李会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9001民初105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会勇25000元,被告晋海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360元,由被告张洋、晋海洋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晶晶
电话:0391-557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