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十堰市十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做出(2020)豫9001民催2号判决,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231646121,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7日,出票人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豫金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该汇票上的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周备中
电话:0391-557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