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永泉:
关于赵贇与你纠纷一案,我院于 2020年4月30日已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执1530、15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2018)豫9001民初4029、4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为:偿还赵贇70998元及利息;偿还赵贇259885.59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案件执行费由邱永泉承担并于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向我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人:翟飞
电话: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