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的一天,济源市民冯某酒后驾驶轿车未靠右侧通行,迎面撞上陈某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20日,济源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决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济源市法院审理查明,冯某酒后驾驶一轿车沿济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未靠右侧通行,与酒后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冯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车损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并已履行完毕。
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冯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