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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编织的美丽陷阱

  发布时间:2011-08-08 17:04:39


    两个只有小学文化的青年男子,手持货真价实的美元设下圈套,利用人们爱占小便宜的心理,施展骗术诈取钱财,得逞后迅速逃之夭夭,当受骗者醒悟时已为时过晚!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骗子的卑劣行径最终还是逃不过正义的审判,如今,两名骗子因事迹败露,正在高墙内忏悔着自己的错误。

    我们首先看一下骗子的简历:1、高新歌,男,1978生,河南省汝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2、李发强,男,1971年生,河南省伊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从简历中可以看出,高新歌曾经干过诈骗的行当,并且因此受到了刑罚,不思悔改的他在出狱后重操旧业,拉上了有共同志趣的李发强一同行骗。为了诈骗成功,他们还找了两个行骗的配角,李某(男)和赵某(女),驾驶车辆携带美元,把在农村信用社取款的储户固定为重点作案目标,接下来,就开始了罪恶的表演。

    2010年1月5日上午,高新歌、李发强与李某、赵某(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面包车携带美元来到济源市王屋镇伺机诈骗。李发强尾随储户贾某,获知了贾某在信用社的取款情况,立即将该情况告诉女配角赵某。男配角李某随即粉墨登场,站在受害人贾某经过的路边手持一摞美元声称急于兑换人民币。女配角赵某扮作路人恰巧经过假装要兑换美元,让迎面而来刚从信用社取款的受害人贾某帮忙讨价还价。贾某看到李某一副着急用钱的样子,便以1美元兑换5元人民币同李某讨价。这时,诈骗主角高新歌假装过路人适时出现,声称自己知道汇率行情,1美元可兑换7、8元人民币,故意让李某和贾某听到。李某当即表示不愿和赵某以1:5的比例兑换。赵某假装诚心想兑换美元,让高新歌和贾某去找李某说合。高新歌和贾某商量以7元人民币的兑换价格和赵某兑换,以5元人民币的兑换价格和李某兑换,差价二人平分。此时,受害人贾某感到其中有利可图,于是同意了高新歌的提议。不料,李某却要求高新歌和贾某要先给自己交一定的押金,才同意兑换美元。于是,高新歌立即向李某交了1万元押金,诱使贾某给李某处交纳6500元的押金,并将随身携带的存折和手机抵押给李某。之后,高新歌和李某让贾某去找赵某前来兑换美元。在贾某离开后,高新歌和李某乘机逃离现场,这时,李发强和赵某也已提前逃离现场,一场骗局完美收官,只留下贾某发现受骗后大呼上当。后高新歌等人在邵原信用社从贾某的存折中又取出人民币500元。案发后,经鉴定贾某的手机价值50元。

    高新歌、李发强归案后交代,2009年12月21日下午,他们伙同李某、赵某采取同样方法,在济源市大峪镇诈骗受害人崔某现金4 425元。

    该案经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新歌、李发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1 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发强系从犯的辩护理由,经查,在共同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新歌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日前,济源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高新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 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李发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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