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历尽艰辛将外出打工的被执行人李某某成功抓获,因李某某未能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当天将其司法拘留。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仅在该院就有10余起案件,标的达80余万元,近年来,因经营失败债台高筑的李某某辗转于全国各地,并以打零工为生。经执行干警查证,其收入来源远远不足以偿还其名下的债务。
执行干警表示,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多、标的大,经依法查控未发现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希望申请方当事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李某某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的案件存在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想要完全实现其诉讼权益,目前看来不太可能。
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同时表示,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仅占20%左右;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约占30%;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50%左右。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都使执行工作不能按照法律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到位,这种状态就叫“执行不能”,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称为“部分执行不能”,完全没有执行能力的就叫“完全执行不能” 。
在人民群众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按照规定,人民法院都会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其中就有案件判决后执行不能风险提醒,希望案件当事人慎重选择诉讼。在案件申请执行后,由于执行不能的情况现实存在,一些案件申请人将案件执行不能归咎为人民法院工作不力,以各种方式向法院施压,往往给执行干警的身心带来很大的伤害。同时,执行不能案件大量存在,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案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