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库 -> 以案释法

济源一抢劫犯罪团伙一审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9-19 19:40:17


    9月18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商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 000元;被告人石航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 000元;被告人李小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 000元;被告人石京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 000元;被告人商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表示上诉。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上旬到2月初,被告人商涛、石航、李小斌、石京亚、商佩预谋后,五被告人交错结伙,利用晚上夜幕掩护,以抢劫单车女性为目标,先后在济源市区抢劫作案十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其中,被告人商涛共参与抢劫10次,价值2 280元;被告人石航共参与抢劫5次,价值1 060元;被告人李小斌共参与抢劫4次,价值870元;被告人石京亚共参与抢劫4次,价值900元;被告人商佩共参与抢劫2次,价值510元。案发后被抢赃款赃物均已追退。

    案发后,济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石航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2月6日,刑警大队民警对石航进行了询问,石航供述了其对赵丹丹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航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商涛、石京亚抓获,被告人商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李小斌抓获。

    济源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涛、石航、李小斌、石京亚、商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商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航、李小斌、石京亚、商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商涛、石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并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